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孟娜 刘宝森 牟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的有关表述,中国将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说,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李建国说,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选举。做好这次选举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分配,以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更好地体现了“三个平等”的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体现人人平等。
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省(区、市)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
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
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一名,体现民族平等。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与十一届相同。
法学专家认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扩大人民民主,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快。很多农村人口都已来到城市。与此同时,城乡发展、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有所缓解,这些都为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提供了有利条件。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这样规定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
1953年中国城镇人口比重较低,只有13.26%,考虑到中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1979年,中国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此后,根据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国又四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2010年中国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不再区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村经济也不断发展,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农村人口的素质已今非昔比。与此同时,中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多年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事关“三农”,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反映农民的诉求,使政策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和现实国情。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港集团董事局主席常德传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会使代表结构发生变化,更多有农村背景的人士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会带来新的思路和想法,会反映多种利益诉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