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成立“空壳公司”,将在广东不能直接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通过重庆“中转”,达到“公对私”的目的。4年来,他们共转账620亿元,成为重庆迄今查办的最大地下钱庄案。昨日,记者从九龙坡区检察院获悉,该案中的18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提起公诉。
广东兄妹重庆开“空壳公司”
据查,2007年以来,广东汕头的连海(化名)和连芳(化名)兄妹拿着自己和朋友的身份证,先后在我市高新区注册成立了6家公司,还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当地银行开立了基本结算账户(对公账户),并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而这6家公司成立后,没有招聘过一名从业人员,也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有的公司连办公地点也没有。与此同时,连海又借用了几个朋友的身份证,在上述银行开了个人结算账户(个人账户),并开通了网银业务。
接着,连海便在高新区某小区的租赁房内,通过网络开始接受来自广东等地的不明资金,并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将这些不能直接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陆续转入其在重庆控制的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中,再按照对方的指令,用个人账户将资金转至指定的外地个人账户,从中赚取“中转费”。
从中赚取高额“中转费”
据九龙坡区检察院审查查明,“中转费”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点八至万分之四,并直接在转账前扣除。
2008年10月,为了扩大交易金额,连氏兄妹又主动联系上了在深圳有3家“空壳公司”的“同行”林某,双方合作赚“中转费”。随后,林利用其在深圳控制的3家“空壳公司”,将接收到的不明资金转入连海在重庆的6家公司,收取的手续费高达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一。而后,连再按常规比例提成后,将资金转入林某规定的外地个人账户中。
团伙成员全是亲戚关系
2009年2月,连海的亲戚郑某及郑标(化名)加入该团伙。据悉,连海等人只是构成这个地下钱庄的一个小团伙,此外还有3个小团伙,涉案人员共18人,其中2人是重庆人,其余均为广东人,而这伙人全系亲戚关系。据调查,2007年至2011年5月,该团伙非法“洗钱”高达人民币620亿元,系重庆迄今查办的最大地下钱庄案。
据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余敏介绍,根据《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而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据此,本案涉及的资金支付结算性质已属于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