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了1月我市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读。上月,有77215人次向市地税局12366热线咨询各种涉税事项,房产捐赠是否要缴纳个税、与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如何纳税等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不少市民关心,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三类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有市民询问,“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回复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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