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由第五分院起诉的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副主任兼业务部、营销部主任何勇涉嫌贪污、受贿1431万余元案,该市第五中级法院近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宣布,因此案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日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底2004年初,何勇利用担任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与该业务科业务员郑某(另案处理)以重庆电视台的名义,和广告客户安徽某药业公司洽谈广告合同,双方约定广告价格为425万元。随后,何勇安排该广告公司刘某(另案处理)按该价格与该药业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同时又冒用药业公司的名义,和电视台签订与上述合同相对应的广告发布合同,价格为320万元。此后,药业公司陆续将广告款425万元分别支付给重庆电视台和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再按低价合同将广告款支付给电视台。其中的差额105万元被何勇、刘某等人私分,何勇分得25万元。2004年至2010年,何勇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将726万余元合同差额占为已有,何勇个人分得205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06年至2008年,何勇为重庆某广告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重庆广电集团青少频道及科教频道全天广告时段等事项提供了帮助,收受对方所送700万元人民币。2009年至2010年,何勇为湖南一家广告公司在重庆电视台投放广告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尹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何勇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2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沈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