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还要让有理的百姓打得赢官司。昨日,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就新修订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以下简称《协作意见》)举行签字仪式,从机制上健全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保障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据悉,这是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协作意见》自昨日起生效实施。
检司协作机制
帮助近7000困难群众
农民工等困难群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诉难、胜诉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2008年4月,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通过三年多的运行,检司协作机制畅通了民生诉求渠道:为6995名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帮助,帮助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2860余万元。
三年多来,随着新政策、地方性法规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涉及检司协作机制的内容亟待修订,尤其是去年,“民主法治15条”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协作意见》同步进入修订程序。昨日,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就新修订的《协作意见》举行签字仪式,宣布《协作意见》正式生效。
困难群体
九类情形可申请援助
据介绍,新修订的《协作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九类情形可申请法律援助。
具体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农民因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损请求赔偿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市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程序?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需要备齐三份材料,即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及与案件有关的申诉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包括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等。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见义勇为、讨薪等权益受损
可申请法律援助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规定,见义勇为而导致市民权益受损等几类情况,无需审查经济状况,每一位市民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具体包括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受援人经济状况。
此外,不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但符合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范围的申诉材料,市民若交到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将代收申诉材料,并及时移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强化监督
让有理群众打得赢官司
一系列有效举措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如何让有理的百姓打得赢官司?意见完善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
如意见进一步明确,对执行程序中存在逾期执行、违法执行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可能错误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中存在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法院未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等19类情形,市民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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