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移动公司办业务,要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子,也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企业上班,上岗之前第一个交的也是身份证复印件;就连到银行打个明细账单,也要用身份证复印件……眼下,越来越多的办事机构,都要求留存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此,市政协委员宋楚雄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亟待加强管理》提案中,表示强烈的担忧和反对。
宋楚雄认为,留存这么多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若办事机构疏于管理,则有可能被再复印,让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大肆消费,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被迫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实例屡见不鲜。2010年年底,网上曾出现过大肆公开买卖身份证,企图虚报职工人数减少税收的事情,最近春运又冒出火车票黄牛党买票送身份证复印件,让持票人拿着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进站上车的案例。“总之,只要复印件能带来利益,不法分子就会铤而走险,让市民利益受到损害。”宋楚雄告诉记者。
其实,这些事情都是可以避免的。宋楚雄翻阅了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法律明确规定,有五种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而且,所谓“出示”,是“拿出来给人看”的意思,并无“复印”的意思。“那是否意味着,上述办事机构并没有权利索要并留存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宋楚雄反问。
为了保障大家的个人信息安全,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可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务类型。这样一来,职能部门在办理事务时如需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出示相关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法规依据。
另一方面,他也建议办理业务需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的部门,制作专用印章,在办理业务时,要当面在市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本身份证复印件仅限×××用途”专用章,注明办事时间,并交身份证所有人确认、签字或盖章生效。“这样可减轻市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