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提高 一级伤残每月增200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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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05 14:51
从1日起,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有提高,涉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标准。其中,一至六级伤残津贴均有提高,一级增幅最高,每月增20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范围包括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类职工:一是201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且201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二是201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生活护理费且201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三是2010年12月3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标准方面,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1590元、二级1501元、三级1413元、四级1324元、五级1236元、六级1060元。如果调整后低于这个标准的,就要调整到这个标准。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2010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7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7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883元/月,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
此外,本次还调整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9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70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880元,其他供养亲属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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