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巴南区法院获悉,张某为帮助醉驾的朋友孙某逃脱罪责,犯包庇罪,一审被判处拘役4个月。
7月28日,孙某与朋友聚会时喝了五六瓶啤酒。散场后已是凌晨1点左右,见天色已晚且离家只有1公里距离,孙某拒绝了朋友替自己找代驾的提议,自己驾车回家。驾车途中,孙某不慎撞到路旁一辆小轿车,害怕被查出是醉驾承担刑责,孙某便打电话给张某请求救场。
10分钟后,张某赶到事故现场。他主动向处理事故的交巡警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虽然张、孙两人口径一致,一口咬定张某就是肇事司机,但交巡警并未掉以轻心。经过多方调查询问,交巡警最终查明肇事司机是孙某而非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他人犯罪,为其作假证包庇其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但张某犯罪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4个月。法院同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拘役一个月。
为何“顶包”的张某,其刑罚比醉酒驾驶的孙某更重呢?据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相对危险驾驶罪,窝藏包庇罪属于重罪,替醉驾者“顶包”,企图掩饰、包庇醉驾者的罪行,自然会承担比“醉驾”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