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赃款想逃避惩罚 原长寿开发区一副局长获刑10年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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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06 15:06
为逃避罪责,原长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副局长郑晓燕,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部分赃款上交区廉政账户。由于该笔受贿款从收受到上缴相隔7年,不符合及时、主动上缴贿赂款的规定,日前,长寿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郑晓燕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6万元。
2003年11月,重庆一建筑公司承建重庆化工园区一期土石方平基工程,郑晓燕担任该工程甲方化工园区代表,负责对该工程管理监督。建筑公司股东李某为获得郑晓燕的照顾,送给郑晓燕现金5万元。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一家公司在重庆化工园区承建多个绿化工程项目,郑晓燕分管该园区的绿化工程建设,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以吃饭、打牌、拜年等名义先后9次送给郑晓燕现金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股东李某于2004年初送给郑晓燕贿赂款5万元,郑晓燕已将部分款额用于个人消费。郑晓燕知道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害怕受到牵连,才于2011年6月向长寿区纪委交代了受贿事实,并退出赃款5万元。郑晓燕收受刘某贿赂共5.6万元,后因害怕被司法机关查处,才于2011年6月退还刘某2万元贿赂款。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赃款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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