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车船税实行新的征收标准。此次征收标准调整将税负与排量挂钩,减轻了小排量车辆税负,适当提高了大排量车辆税负。
按照办法规定,全市乘用车、摩托车选取国家给定的低线税额标准,客车、货车保持不变。具体是:1.0升(含)以下的年交税额120元(现行税额2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交税额300元(现行税额4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交税额360元(现行税额40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交税额660元(现行税额4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交税额1200元(现行税额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交税额2400元(现行税额400元),4.0升以上的年交税额3600元(现行税额400元)。
综合来看,全市税负降低的车辆占比为80.6%,税负不变的车辆占比为13.6%,税负提高的车辆占比为5.8%。根据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精神,我市车船税收入将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用于区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定为: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