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携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可乘公交 明年1月1日实施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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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28 16:06
盲人究竟能不能携带导盲犬搭乘公共交通?此前《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三审稿对此说“不”,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争议。昨日,《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正式表决通过,对于这一争议作出特别规定:对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搭乘公共交通的,应给予便利。本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删除导盲犬搭公交不妥
此前,由于导盲犬搭乘公交的规定与现行的公共交通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冲突,三审稿删除了盲人携带导盲犬搭乘公共交通的规定,但在分组审议上,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表示反对。
“导盲犬是经过特殊驯养,并配有可识别标志、性情温和的一种犬,这与一般的宠物狗有着本质区别。”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删除导盲犬搭公共交通不妥。
“导盲犬是盲人无障碍出行的一件辅助工具,或者说是盲人的眼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列举了国外一些国家对待导盲犬的一些规定,比如,在有的欧美国家,导盲犬不仅可以跟随盲人一起搭乘公共交通,甚至还可以跟盲人一起乘飞机。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们立这个法就是要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而导盲犬是残疾人的一个辅助工具,立法中应该给予保护,以有利于盲人。”
立法要有前瞻性
导盲犬是一种驯养成本非常高,经专门机构培训,再经专门机构颁证,带有明显标志的犬只。
分组审议中,市残联表示,目前重庆还没有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导盲犬;在全国,目前也仅有大连有一家经审核、具备资质和条件驯养导盲犬的专门机构。
“尽管现在没有,不表示以后就没有,尤其是我们立法,更要有前瞻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应保留“导盲犬搭乘公共交通”的规定,但同时,需要增加“带有经过登记、认证,可识别标志的导盲犬才能跟随盲人一起搭乘公共交通。”这一件建议,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
昨日表决通过的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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