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高法院对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终审宣判:驳回彭治民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黑老大”彭治民犯六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5月4日,市一中法院对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彭治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智强等26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被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等被判刑;被告单位重庆华宇广告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彭治民等人不服,向市高法院提出上诉。市高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市高法院终审认为,彭治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其他组织成员组织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安排并允许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且系主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5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彭治民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人分别根据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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