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助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工商系统该如何作为?日前,市工商局出台助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包含22条措施,从注册登记、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职能着手,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发展文化市场主体
该实施意见中的22条措施,其中有9条涉及到“发展文化市场主体”,重点是通过降低门槛、灵活登记、指导帮扶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文化类市场主体,吸引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落户重庆,扶持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广告产业、网络文化产业、文化中介行业、农村文化旅游产业等。
其中,对于支持微企发展文化产业,该实施意见指出,要放宽对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限制,给予较一般行业微企更高的财政补助资金。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该实施意见用3条措施,重点发挥政策倾斜作用,引导文化类市场主体采取企业集团形式,实施商标战略,向基层延伸发展,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来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文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这3项措施包括:支持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文化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对市场占有率高、广告宣传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文化企业,鼓励其申报著名、驰名商标。
在降低企业集团组建条件、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经营方面,意见明确,内资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最低5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最低1亿元降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最低5家降至3家。外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
加快文化资源重组整合
根据实施意见,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方面,我市将着眼文化类市场主体的四种不同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经营性事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分别采取放宽核准条件、突破投资限制、简化登记手续、鼓励上市融资等措施,引导文化类市场主体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充分整合资源,走市场化运作道路。
根据意见,我市将放宽转制文化企业名称核准条件。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电影发行放映机构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转制后的企业延用原单位名称,或在原单位名称后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对非时政类报刊转制为公司的,可突出使用原单位名称,将行政区划放在原单位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文化体制改革重点单位,允许转制后的企业在名称中不使用字号。
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经批准的市级其他部门或机构也可成为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出资人。同时,我市还将简化文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支持文化企业改制上市。
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在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方面,该意见提出了6条措施。其内容包括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规范文化市场中介行为、加强文化领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开展文化消费教育引导和健全文化消费维权网络,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化解文化领域消费纠纷。
据了解,我市将综合运用竞争执法、打假治劣、信用约束、中介合同、取缔无照、消费维权等职能手段,引导、促使文化企业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充分保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社会文化消费需求,创造和维护有利于文化产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文化强市建设目标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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