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日前,《重庆市微型企业促进和管理办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挂出征求意见。其中,《办法》规定了九类人群可申请创业扶持。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微型企业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所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含投资人)20人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特殊对象必须符合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等条件。
在产业引导方面,《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鼓励微型企业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广告设计、工程咨询、服务外包、节能服务、中介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社区服务、房产中介等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禁止从事高污染、高耗能和纳入淘汰落后生产力范围的行业。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还可以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等创业扶持。例如: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
在法律责任方面,微型企业创业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创业扶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创业扶持决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终止其享受的创业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