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林女士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感情非常恩爱,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婚后两年,妻子林女士仍然没有怀孕的迹象。2001年,两人到医院检查,发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为了爱情的延续,两人商量去抱养一个孩子,但是努力寻找多次都没有合适机会。于是,求子心切的张先生想出了一个“借精生子”的主意:将本家的一个亲戚方某介绍给妻子,让林女士和方某生孩子,待林女士怀孕以后,方某与林女士就断绝往来,三人约定都不能将此秘密告诉孩子。
2005年,林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张先生开始对孩子不错,亲自为孩子起名,生活照顾上也很周到。但是没过几年,张先生与林女士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堪忍受的张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并由林女士自己承担抚养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双方到庭了解情况,张先生说,孩子不是亲生的只是他要求离婚的理由之一,另一个原因是他虽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但妻子掌握着财政大权,经常不给他钱花。林女士则辩解说,张先生对借精生子一事早已知情并同意,以此作为离婚理由太不讲道理。法官对双方做工作后,张先生又表示自己愿意给孩子一部分生活费。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是在张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经过张先生同意并介绍的,虽然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张某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考虑到张先生没有工作,经济较为拮据,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和林女士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