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011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年度调整。调整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897元),缴存比例保持不变。
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1年6月的月均工资。
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与2010年一致,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2010年该数值为2239元、2579元),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9年、2010年该数值为1492元、1720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作者:苗娜
(本文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