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定为3000元。有意见提出,这一标准还应该提得更高一些,以5000元以上为宜。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10余位专家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发表意见。专家表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以上缺乏相应数据支撑。
减除费用标准不宜再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提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而按草案规定,我国的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约2800元)的100%,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他指出,从2008年到现在,我国物价水平上涨了10%到15%,据此计算,减除费用标准应提高到2200元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说,实践中,除法定的减除费用外,“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已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按照3000元的标准计算,实际扣除额为3896元,相当于上海市2010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从全国范围看,这一标准已经很高。
孙钢和朱青还指出,虽然网上要求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但是网上提意见的人数相对于纳税人属于少数,不能认为就代表了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意见。同时,要求提高到5000元、8000元甚至更高,都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撑。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则建议,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分别适用5000元、4000元、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朱青认为,虽然从科学角度来讲,减除费用标准不宜再提高了,但考虑到网民要求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也可适当提高到3300元左右。
可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提出,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各不相同,减除费用标准无论提高到多少,也不能满足不同居民的差别化需求。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而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对推行这一改革造成阻力。从“九五”计划到“十二五”规划,都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当在这一框架下进行,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不能以条件不具备为由而光说不做。
高培勇、朱青提出,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而一味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这不符合改革的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提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只有6%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个比例是很低的。把焦点都集中在减除费用标准上,不利于推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进一步提出,应通过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与民生相关的特殊减免税项目,如扶养人口、房贷支出、教育支出等达到减税的目的。
李稻葵建议,选取合适的城市开展合并各类收入和考虑实际家庭负担的税制改革试点,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所得税申报,以身份证为识别标记申报扶养人口。
税率结构可以再作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现行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第三级2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额由现行的2000元至5000元调整为4500元至9000元。
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一些专家建议对税率结构再作一些调整。孙钢、刘剑文建议,将适用10%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1500元至5000元。孙钢建议,将适用20%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5000元至10000元。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汤贡亮建议,扩大5%、10%两级税率的适用范围。刘剑文建议,将最高税率由45%降为40%;李稻葵建议降为35%,并逐步降低到25%。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
(本文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