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苗娜 即时播报
日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公告称《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作者: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