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毛丽君4月26日报道:金黄的战衣、虎皮小裙、眉宇间标志性的“桃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61年、1964年先后出品的动画电影《大闹天宫》让这样一个栩栩如生的美猴王孙悟空形象深入人心。而当美猴王的卡通形象赫然出现在某品牌童鞋的包装盒、商标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包括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余万。继10月12日公开审理后,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61年拍摄、制作了动画电影片《大闹天宫》,随着影片在国内外的上映,美猴王孙悟空栩栩如生的荧幕形象不仅在海内外引起了轰动,还为中国动画片赢得了众多奖项,该影片取得的成功至今仍为世人所赞叹。2008年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却发现,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域名为www.wukongl.com的网站上,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了《大闹天宫》中孙悟空人物造型及改编自该形象的其他众多变形形象。同时,还截取了《大闹天宫》中部分影片片断于其网站视频上播放,作为公司页面宣传资料。
民事起诉书内容显示,2008年初夏,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大闹天宫》中孙悟空形象,作为其商标许可,授权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悟空牌童鞋。同年,由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制作了域名为www.wukongkids.com的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使用了《大闹天宫》中孙悟空形象,大规模推销悟空牌童鞋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授权各种类型的代理商,销售由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缘自《大闹天宫》中孙悟空形象的产品。
庭审现场,五被告公司仅三家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原告代理人表示,众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构成了共同侵权的事实,并牟取了巨大的非法暴利。要求众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在涉案侵权行为的地域内,通过媒体向原告公开书面道歉,同时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费51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为了维护自己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多项合法权利,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递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对《大闹天空》中美猴王孙悟空的卡通形象享受著作权,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指证。被告则当庭表示,其页面及相关产品涉及的孙悟空形象均为公司创作,并享有相关专利。
由于涉案的涉嫌侵权内容复杂,法庭要求原告详细列出每项侵权内容涉及的具体侵权行为。在原告无法及时梳理出示相关内容细节的情况下,审判长当庭表示,庭后将尽快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侵权行为说明会,并在后会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进行法庭辩论环节。
一个侵权的案子开了两次庭却尚未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审核查清,对于有些“漫长”的维权过程,出席旁听案件审理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员工张先生表示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据介绍,美影厂此前已就多个卡通形象被侵权的现场进行维权,并都已获得法院支持,其中包括葫芦娃等多个同样深入人心的卡通人物形象。
作者:毛丽君
(本文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