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古陶瓷鉴定学·总论卷》
作者:毛晓沪 著
本书内容由南艺后街友情提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99号
水木秦淮d区2楼2号房间
电话:025-68580999
“高度概然性”是当代法律学名词,意即高度可能性。我们知道在法官判案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各自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是否有过错。所谓证据有三种,一种是直接证据,一种是间接证据,还有一种就是高度概然性证据。比如甲方说乙方偷东西了,就需要拿出证据。如果甲方拿出了乙方在实施偷盗时的监控录像,这就是直接证据。如果甲方仅仅在乙方身上找到了自己丢失的东西,这就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法律效益要低于直接证据,因为此东西有可能是乙方偷的,也有可能是乙方捡的。如果仅在丢失的东西上发现了乙方的指纹,这就应是高度概然性证据。它的法律效益不仅低于直接证据,而且低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最能反映客观真实性,所以它的法律效益最高,其次是间接证据,它能在法律上证明其真实性,最后才是高度概然性证据。它们与事实真相之间的距离依次递远。
古陶瓷的鉴定工作,鉴定本身也需要证据。因为鉴定者不是古人,也不是赝品制作者,所以不可能拿出反映客观真实性的直接证据,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能掌握间接证据。鉴定者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根据高度概然性证据做鉴定。我们的古陶瓷收藏者,经常会遇到这种情景,拿一件器物,分别给三个专家鉴定,却得出了三种绝然不同的结论。以右下图为例,专家甲说是元代青花真品,专家乙说是清代青花仿品,专家丙说是当代高仿品。显而易见,三种结论大相径庭。我们到底应当相信谁的结论呢?最后还是要看谁的鉴定证据更具高度概然性。
专家甲说:“该瓶的胎质白中泛灰,釉色泛青,质地厚重,与元代器物相同,且青花花纹流畅,青料发色纯正,其中带有自然铁斑,证明是用西亚苏麻尼青料烧制,我认定它是元代真品。”乍听上去,甲的说法很有道理。
专家乙说:“尽管该瓶的表面很像元青花,但通过手电观看内壁,有明显修刀痕迹。景德镇是在清代早期才开始出现用条刀(一种修坯工具)修整器物内壁工艺的。根据考古资料证明,景德镇明代以前制作的青花瓷,内壁多留有拓坯的指痕或定型的刮痕。据此判定它是清代仿品。”我们先分析一下甲、乙二人的说法,就会发现专家乙的观点似乎更有道理,他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根据逆向思维法,专家甲只看到了器物的优点,而忽视了存在的毛病。专家乙不仅仔细观察了器物的外观,而且还察看了内壁,并敏锐地发现了其毛病所在,尽管乙的结论未必正确,我们应该首先否定甲的结论。
专家丙说:“虽然清代中期出现了用条刀修整器物内壁工艺,但是有资料证明,清代人对元青花还一无所知,直至20世纪50年代,英国人发表了有关元青花的报告后,中国人才开始逐步了解元青花。70年代以后景德镇才在仿制永宣青花的基础上,开始仿制元青花。再说清代人也没有现代化学知识,所以不清楚苏麻尼青料中的黑色铁斑是如何产生的,多采用厾点法仿制永宣青花。直至当代,人们通过化学分析才懂得,往青花料中加氧化铁就可以仿制出类苏麻尼青,因此这只梅瓶只可能是现代仿品。”由此看来,专家丙不但了解古陶瓷工艺发展的历史,而且对元青花作伪史也了如指掌,所以他的结论距离事实最接近。后经科学检测,发现其釉中含有大量现代化学添加剂氧化锌。由此证明,当代仿品的鉴定结论应当最具高度概然性。
(本文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