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岛市中院开庭审理“宋军案”,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妨害作证罪三项罪名提起公诉。据指控,宋军经营船舶买卖、租赁业务所得1180余万美元私自存放在其借用的香港银行账户中,后采取与他人兑换、归还借款方式侵吞其中606.5万美元。他还以汇泉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作买卖、租赁船舶业务中,向他人索取贿赂款100万美元。另外,为掩盖其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记
者了解到,由于案情复杂,涉案证据比较多,首次庭审从昨日上午10时起持续到16时30分,法庭调查阶段仍没有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过堂受审时,宋军辩称自己无罪。
三宗罪 罪1 贪污 4620万元人民币转入指定账户 市检察院指控宋军的第一项罪名是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宋军利用职务便利,将汇泉公司与台湾巴商振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海运公司)共同投资合作买卖、租赁“reliance船”、 “confidence船”、 “honesty船”的投资、租金利息差、卖船利润以及青远船贸公司从事上述3条船买卖、租赁中介业务的保证金、佣金共计1180余万美元收入私自存放在prudence公司账户中。
2007年4月27日,宋军从该账户拿出 200万美元连同2007年5月10日借邓某的90万美元,共计290万美元与商人陈某兑换人民币2240.24万元,并指示陈某将该款汇入宋军指定的账户;2007年9月19日、9月21日,宋军从prudence账户分别拿出160万美元和91.5万美元(付利息1.5万美元)汇入邓某账户,用于归还2007年9月14日、2007年5月10日借邓某的160万美元和90万美元。
公诉机关指控,宋军直接贪污 prudence账户 200万美元、155万美元;将prudence账户中160万美元和91.5万美元用于归还欠款,共计贪污prudence账户中公款606.5万美元。宋军将上述605万美元与陈某兑换成人民币4620.24万元并转入指定的账户后,用于本人炒股或以其亲属名义购买房产等使用。其中人民币3500余万元被宋军以亲人的名义注册北京凯瑞德公司,购买北京、天津、青岛的37套房产,另有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宋军用于买车、付律师费、房屋装修费、给其他个人或公司等使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房产37套,从李某处追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罪2 受贿 100万美元用于炒股买房 检察机关指控宋军的第二项罪名是受贿罪。 2006年9月,宋军以汇泉公司名义与邓某合伙购买reliance船期间,向邓某提出,如果将来该船卖出,邓某应当把其所获净利润中的20%送给宋军用于处理关系,邓某同意。 2007年9月,reliance船卖出后,邓某获得净利润约500万美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7日,邓某按照事先约定将100万美元汇至prudence账户。当日,陈某又按照宋军要求将该10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750万元,汇入宋军控制使用的以其弟宋某名义办理的工商银行卡中,随后宋军将620万元转入其母亲股票账户,将120万元用于宋军购买3套商品房的定金,将10万元汇给姜某。
罪3 妨害作证 为掩盖罪行提供“假借条” 公诉机关指控,宋军还犯有妨害作证罪。 2008年底至2009年6月,在公安机关办理宋军涉嫌诬告陷害、检察机关办理唐某受贿以及对宋军涉嫌贪污进行立案侦查期间,宋军为避免其贪污、受贿犯罪被发现,与邓某、陈某、李某串通并提供给邓某、陈某虚假借条,指使邓某把宋军贪污、受贿的美元说成是邓某借给陈某的借款。指使陈某把收到用于兑换人民币的美元说成是借邓某的钱,把兑换美元而支付的人民币说成是陈某自己的钱。指使李某制作虚假的代理陈某投资理财协议,把收到、实际由宋军控制使用的4600余万元赃款说成是陈某的钱,并谎称用此款所购多处房产均为帮助陈某等人投资理财。
2009年 6月至 7月间,陈某、李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讯问期间,按照与宋军事先商议内容,隐瞒事实真相,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给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宋军贪污犯罪制造障碍。
-
(本文来源:青岛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