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购买的新房面积增加了2.53平方米,购房者魏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增加的全是公摊面积,并且他还得向开发商付这部分面积的房款。魏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请。
公摊面积增加 业主还得补交款
2006年3月14日,魏先生夫妇购买了位于金山的一套在建商品房。他们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所购房的建筑面积为115.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9.33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6.57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这套房子的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4474.86元,总价款51.8636万元。
双方还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以及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合同签订后,魏先生夫妇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此后住进这套新房。
事后,经测绘机构测绘并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魏先生所购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为118.4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多了2.53平方米。为此,2009年3月,在开发商的要求下,魏先生夫妇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根据产权登记面积与调整后的总价结算,他们应向开发商补交购房款1.1321万元。
2009年5月,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向魏先生妻子颁发了诉争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18.4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9.33平方米。
魏先生夫妇这才发现,诉争房多出的2.53平方米竟全是公摊面积。
购房者不服气 法院驳回其诉请
魏先生夫妇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公摊面积比例。对于诉争房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多出的2.53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比例,购房者并未实际取得85.7%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取的这部分房款。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多出2.53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2.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因此,本案应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魏先生夫妇与开发商正是针对上述面积误差,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也是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款,从而得出魏先生夫妇应向开发商补交购房款1.1321万元。该协议未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房屋公摊面积比例(即公摊率),也未约定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增加时应按公摊面积比例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因此,本案增加的2.53平方米为公摊面积,并未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
据此,该院驳回了魏先生夫妇的诉请。
(陈鸿星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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