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令,解散了组织武装叛乱的西藏地方政府,责成西藏军区彻底平息叛乱。同时进行民主改革,两年后民主改革胜利完成,使百万农奴从封建农奴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又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今年初,西藏自治区人大通过决议,将每年的3月28日定为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这一决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笔者有幸从1976年开始,多次赴藏从事社会历史调查,亲耳听到过昔日农奴对旧西藏的控诉,也亲眼目睹了西藏社会的巨大进步。半个世纪的岁月,西藏人民早已从黑暗走向光明,从专制走向民主。现在正从贫穷奔向富裕。今天,我们在纪念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庆祝西藏人民第一个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时候,进一步认识民主改革的必要性和正义性是很有意义的。
农奴制的存在是一个历史现象。西藏的封建农奴制社会是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既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又带有奴隶社会的残余。毛泽东曾在1959年4月的第16次最高国务会议上,把旧西藏与中原先秦社会进行过比较:“我看,西藏的农奴制度,就像我们春秋战国时代那个庄园制度,说奴隶不是奴隶,说自由农民不是自由农民,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农奴制度。”西藏的农奴制度,既是中国历代中央政府管辖下具有地方特点的社会制度,又与汉族历史上的庄园制度具有共同点。由于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汉族社会的农奴制庄园早已消失。而西藏农奴制度却延续到20世纪。
农奴制度是世界性的。至20世纪中期,农奴制度还存在于世界一些地区。联合国关于《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的文件(1956年),为农奴制下了一个最简练的定义,“农奴制,即土地承担人受法律、习惯或契约之拘束须在他人所有之土地居住及劳作,并向他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之若干固定劳务,而不能变更其身份之状况”,旧的西藏社会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制度。民主改革前西藏有336万多克(克=亩)耕地,绝大部分被三大领主所占有,政府占38.9%,贵族占24.3%,寺院占36.8%。广大农奴却无立锥之地。三大领主的土地一部分实行庄园经营,称为自营地。领主也划给农奴部分土地称为份地。自营地所需劳动力由种份地的农奴派出。由于农奴不能完全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身,所以一到农忙季节,农奴们都被强制去耕种庄园的自营地,份地却不能及时耕种。18世纪晚期,农奴们慑于领主的压力,“宁误本身农作,而断不敢有误庄田”(《卫藏通志》)。农奴在自营地里劳动并不努力,因此是在监工的皮鞭下进行的。份地多被荒废,收入减少,农奴们不得不向领主借高利贷,春借秋还,年年如此,形成永远还不清的“阎王债”。农奴负担的租税是双重的,有领主的地租,称内差;有向西藏政府交的农业税,称外差。农奴的租税负担很重,“有如此种种苦累,是以日益贫穷,以至逃亡”(《卫藏通志》)。 由此可见,西藏农奴制度的腐朽早在18世纪晚期就已经严重存在,成为西藏社会发展长期停滞的原因之一。
旧西藏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合一。农奴制社会里,最高首领既是宗教领袖,又是政治统治者。达赖喇嘛之下设立噶厦,建立从上到下的行政机构,形成政治统治系统。与噶厦平行有藏兵组织,20世纪中期成为领主集团进行叛乱的反动工具。西藏民主改革前分两大阶级——领主阶级和农奴阶级。西藏和平解放时有人口约120万,领主约占总人口的5%。领主都是贵族,全西藏有贵族197家,其中最大和较大的51家。农奴阶级约占总人口的95%。农奴分为差巴、堆穷和朗生三个阶层。农奴的身份永远不能改变,农奴的后代仍然是农奴,不同属主的农奴通婚,其所生子女,男孩属父亲的领主,女孩属母亲的领主。离开庄园的,每年要向领主交人头税,以示领属关系。领主有权将他的庄园连同农奴一同陪嫁、出卖、赠与、转让乃至赌博而易其主。贵族和农奴之间,等级森严,法律就将人分为三等九级,不可逾越。在农奴中,一些从事铁匠、屠宰和背尸人,社会地位很低。在边远山区,还有被称为“鬼人”的。
民主改革势在必行。这样腐朽的社会已经没有存在的理由,必须进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改革。17条协议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将实行民主改革。因此,废除西藏农奴制度,是完全必要和正义的。从国际视野看,西藏废除封建农奴制度也合乎世界进步潮流,是世界废奴革命的一部分。联合国先后对此发布文件,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1956年的联合国文件《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中指出“加强国内及国际方面谋求废止奴隶制、贩卖奴隶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之努力”,强调要对包括农奴制在内的奴役制度“完全之废止或废弃”。因此,废除西藏农奴制度是世界废奴史上新的里程碑,是我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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