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中国城网 网讯 本文来自智博法庭事务 英文先驱报在本月17日有则关于闫永明(又称 “刘阳”)在新西兰法庭,承认犯下洗钱案件后,依旧可以保住其新西兰国籍的报道。这则报道不是我这周要谈的主题,但是可以用来和本周的话题 “有了 PR 就不会被驱逐出境吗?” 做一对比。因为要 “剥夺” 一位公民的国籍,必须满足四项法定要件的其中一项,门槛不低。例如,依据国籍法第17条规定:如果国籍的取得是以欺诈、误导、蓄意隐藏信息或因错误颁发国籍(最后这一个要件应该是指行政疏忽所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内政部长能下令剥夺当事人新西兰的国籍。这里要注意的是,“国籍的取得” 和 “国籍取得后” 不是同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公民在取得国籍后,公民的国籍不能因为触犯刑法而被 “剥夺”。
在同月的15日,我代表一位在此居住多年的 “居民” 出庭,他因为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法官判了他四年的有期徒刑。此案因社会影响较大,这一判决结果经英文先驱报和华社的传媒报道后,引发了 “他应该被驱逐出境” 的舆论。但是,依法,他会被驱逐出境吗?
这里,我们先看看 “公民”(加入了新西兰国籍)和 “居民”(获得了新西兰的居留权,也就是我们俗称的 “PR”)的差别在哪里。移民法(下称 “本法”)第 13 条规定,公民可以随时进出新西兰,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 “遣送出境”。“居民” 呢?本法第 14 条规定,“非公民” 进入新西兰就必须要有签证(免签证的国家则不需签证),但是有签证或免签证也不代表一定可以被准许进入新西兰。所以从本法的角度解释是:“公民” 是绝对可以自由出入新西兰,但是 “居民” 就需要申请进入新西兰,而这申请是可以被拒绝的。
现在知道 “居民” 也需要申请进入新西兰了,那 “居民” 进入新西兰后,触犯刑法,会在何种情况下被 “驱逐出境”?本法第 161 条规定,“居民” 在新西兰因为刑事案件被定罪后,就可以被驱逐出境(deportation liability)。本法第 161 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情况,“居民” 只要违反其中的一种,就可能被驱逐出境。这三种情况是:1)居民从开始持有居留权类签证(境内取得居民签证,从取得之日算起;境外取得居民签证,从第一次申请入境之日算起,下同)的两年内,犯下了法院有权力判处三个月或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案件;2)居民从开始持有居留权类签证的五年内,犯下了法院有权力判处两年或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案件;和 3)居民从开始持有居留权类签证的十年内,法院判处居民必须服刑5年或以上的有期徒刑。
看到这里,你是否清楚 “剥夺” 新西兰公民的国籍和将新西兰居民 “驱逐出境”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了?从实务经验来看,“驱逐出境” 要比 “剥夺国籍” 来得相对简单。因为居民一旦触犯刑法,而且符合本法第 161 条的各项要件,接下来的就是移民官可能会送达驱逐出境令,开始进行驱逐出境的程序。即便 “这一次” 触犯了刑法(例如:醉驾最高可处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很幸运地移民局此次没有执行遣送出境的程序,但是这个 “触犯本法第 161 条的事实” 也会从事实发生时起,持续有效 10 年!简言之,这次没有被遣送出境,不代表未来的 10 年不会执行遣送出境的程序。
虽然舆论认为我的委托人 “应该被驱逐出境”,毕竟是危险驾驶导致死亡,但是依据本法的规定,我的看法是,他不会被驱逐出境,因为法官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没有超过 5 年,所以没有法律依据来启动行使遣送出境程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