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市民政局局长刘涛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淡化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区别,将城乡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核查周期等规定进行了统一,仅在就业扶持方式和低保对象的义务方面做出了区别规定。
淡化城乡区别
计算发放都将统一
据悉,此前我市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根据实施意见精神,《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淡化了城乡区别,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表述一致修改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为确保条例与文本内容一致,条例名称可能将在审议中进行修改。
这种淡化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修改。从修订情况来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在城乡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核查周期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如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人均收入确定,保障金也按月发放。而农村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现按年度确定总收入后再按月分摊,并取消了农村低保按年发放规定,统一按月发放,取消了乡镇代发的方式,采取通过银行集中支付,避免中间截留。
避免骗保
认定要看消费支出状况
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结合消费支出状况进行综合认定的规定,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此举是通过测算低保人员的消费状况,综合认定其总体收入,避免出现“开宝马吃低保”等骗保现象。
同时,为照顾特殊困难群体,《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将已成年且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纳入可分户计算的范围,明确了分户计算对象。
严格管理
实行动态审查
为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应保尽保,《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低保对象要实行动态审查,并对核查的对象和频次作了分类细化。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每年核查一次;家庭成员和收入相对稳定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时,原则上城市每月核查一次,农村每季度核查一次。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中有近亲属申请或获得低保的,需在政府登记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