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购房人买房后,要办理房产证,往往都是交给开发商数百元由其代办。而今后,购房人可以很方便地单方自行办理房产证。昨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推出了多项便民政策。
过去:开发商收费代办房产证
房屋登记涉及办理房产证等事项,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修订后的规范将推出多项便民措施简化房屋登记程序,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和质量。
而购房办理房产证是每个购房人都会遇到的问题。过去购房时,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人交纳数百元的代办费,由其代办房产证。而往往时间会设定在收房后的一年内,大多数开发商会拖到期限的最后才办下房产证,购房人干着急。
今后:购房人可自行办理房产证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新建商品房,按规定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
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商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如果开发商不配合,购房人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
此次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
这样的话,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这不仅方便了购房人,也减轻了开发商多次协助购房人办理的负担。同时还将大大缩减了申请材料的复印数量。”这位负责人说。
■ 追访
涉及限购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此次修订稿与限购政策的关系,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对购房人资格有一定要求。修订稿仅就房屋登记的一般性要求做了规定,涉及限购内容的,由于有专门规定,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执行原模式
去年,国家明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次北京修订房屋登记规范,是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有关?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修订稿是规范房屋登记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市机构整合方案出台之前,房屋登记工作仍按现行模式执行。待北京市机构整合方案出台后,再根据工作安排另行调整。
亮点解读
此次修订稿中,取消了办理房屋赠与时房屋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
办理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
过去,如果办房屋赠与手续,必须要先做公证才能办理。
对此,相关负责人介绍,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规定开始于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一规定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有律师和市民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该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应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房屋赠与时,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
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为其受赠属于获益的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此次修订稿还取消了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要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
办房产证不需维修资金收据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时,维修资金就必须要按整栋楼交齐。
这位负责人称,因为办理“大产权”是在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前,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情况下,没必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此次修订稿中,还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
房改房补证不用单位证明
按照北京之前的规定,房改房的房本如果遗失,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
这位负责人表示,以往房改房房产证都是由单位代为办理,一些单位为防止职工擅自将房屋上市交易,职工的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统一保管,以此约束职工。
但2003年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而且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和依据,房产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
“因此,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此外原来的房改售房单位,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破产,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修订稿,还细化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出细则
今年,中央1号文明确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路径。允许满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位负责人说,2013年市住建委在海淀区、大兴区、平谷区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
修订稿细化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材料。其中明确,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受理、审核、复审、登簿、发证等程序进行,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房屋登记部门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会在房屋登记簿和房本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