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王立彬)最近一个时期,征迁矛盾引发冲突不时见诸报端。每一案例因果细节不同,但一大共同特点就是,
征地拆迁“权大于法”现象突出。一些地方政府罔顾中央三令五申,违反基本法律程序,滥用权力干预经济活动,侵犯农民财产权利,几乎是所有征迁冲突的实质。
由于传统的发展模式,一些地方常常在三季度蜂拥而起,抢项目、赶工期,为此绕开土地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程序。正因为此,每年从三季度一直延续到所谓“金九银十”,是项目落地、工程动工的高峰,往往也是一些地方政府违法用地、征地拆迁冲突集中反弹阶段。
为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反复警告: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成为我国土地违法的主体。国土资源部每一季度的土地违法情况通报,无一例外地都有地方政府违法用地,县市党政负责同志亲自挂帅“项目办”,滥发红头文件推动征地拆迁的案例。今年7月中旬,国土资源部在评估下半年土地违法形势时,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集中上项目、动工程造成的巨大不确定性。
失法必然无度,抛开法律准绳,引发、激化矛盾,是必然的结局。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才能征地。滥征乱迁激化矛盾的地方,不仅激化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土地征用、工程招标、项目施工等经济过程,短期也许可以迅速拉动增长,改善政绩,但违背市场规律,造成资源浪费,不仅逆转我国土地集约利用进程,而且不透明的非市场化运作,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这些做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今年是《物权法》实施5周年。《物权法》高度重视农民权益保护,首次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为物权。《物权法》实施时,公检法司及有关部委均就《物权法》实施进行部署。国土资源部在贯彻实施《物权法》的通知中明确强调:土地资源属于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内容之一;是否做到以排他性的物权约束限制权力,是检验和衡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否的重要标准。
由于有了《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在土地利用、征地拆迁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法治国家遏制土地违法、禁止乱征滥迁的最重要防火墙。现在,关键是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遏制征迁过程中的滥权违法现象,让土地开发利用在法制轨道上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