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资料图)
2011年8月27日 香港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与税局的官司终于有了定案,判林志玲漏报三年共1,735万台币(约港币400多万)的薪金,遭税局补税及罚款共819万台币(约200万港币),法院认定这是经纪人公司给林志玲的薪水,但林志玲不服诉讼,昨天判决她要补税684万台币(约一百多万港元)。身在日本演舞台剧的林志玲响应,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立即补缴;她也希望政府对艺人缴税有更清楚的条文,免再有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