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中国城 网讯 一名就业法律专家说,总理称在90天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员工,依然要从老板口中得到确切的辞退理由。
昨天John Key在众议院遭到反对,老板们一定要个被解雇的新员工一个理由。
在试用期外的时间里,老板们要给员工一个协商的过程:
*告诉员工被辞退的决定。
*提供作这个决定的依据,在最终决定前,允许员工作出回应。
*在60天内出示书面声明,解释辞退的原因。
但是这些对员工的保护措施都在试用期内被取消。一个由18家律师行联合发表的一篇文章里提到:“在试用期内雇主可以随意解雇员工而不必作出解释。试用期员工无权在最终决定实行前进行评论或反映,也不得要求书面说明。”
但是Key说这并不意味着老板们不用告诉员工被辞退的理由。“90天试用期是保护诚信的制度。要求一个解释是合理的,我可以接受,但是却没理由要求出示书面解释。”
就业法律专家Jane Latimer说,总理的说法还需要再进行推敲。“问题是:不告诉人们被解雇的理由是否属于违反雇佣关系的诚信要求,没有及时和员工沟通?它可以是双向的,这取决于你对“沟通和回应”的看法。如果一个员工被解雇却没有要求解释,那么老板就没有法律义务告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