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3年4月實施以來,1972年的公寓權狀法案(Unit Titles Act 1972)已經有37年多了。新的2010年公寓權狀法案(Unit Titles Act 2010)已獲通過,即將生效實施。 比較新舊法案的不同之処,其中一項重大的改變,就是新的法案設立了公佈説明(disclosure)的法律要求。
1. 公寓賣家必須向買家提供的公佈説明
在新的法案之下,這種公佈説明有點類似于舊法案中第36條的證書。但是,新法案所要求的公佈説明,要包括更廣泛的内容。在買家和賣家簽約之前,賣家必須向買家提供合約前(pre-contract)的公佈説明。
在交割日前5個工作日之前,賣家必須向買家提供交割之前(pre-settlement)的公佈説明。
在上述基礎上,買家還可以要求賣家提供額外的公佈説明。買家應按下列日期, 要求賣家提供額外的公佈説明:
o 在合約簽署之後的5個工作日之内,或者在交割日前的10個工作日之前,以兩者中比較早的那個日期為准。
o 在買家提出額外公佈説明的要求后,賣家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内提供,而買家必須承擔這方面合理的費用。
如果在交割日之前,賣家意識到他/她所提供的公佈説明中有不準確的内容,那麽,賣家就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内,改正上述不正確的内容。 在此情況下,買家就可能因此而延後交割日期。如果賣家不能夠滿足交割之前或者額外的公佈説明要求,買家就可以據此取消買賣公寓的合約。
2. 公寓的業主向公寓管理委員會提供的公佈説明
這種公佈説明具有下列四項内容:
a. 按照業主所擁有的主要單位的數量,或者按照業主在全部公寓單位中所擁有的份額計算,在該業主于管理委員會中不再有權力行使75%或更多的投票權之日起,此業主必須立即向管理委員會發出相關的通知。
b. 管理委員會必須在收到上述通知的三個月之内,召開一次普通大會。
c. 在上述的普通大會上,此業主必須向管理委員會提供一分投票權利轉變的公佈説明,以及另外一份聲明,説明在管理委員會過去所簽署的任何合約或者所做安排之中,此業主是否具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d. 如果業主意識到,在已經發出的公佈説明中有不正確的内容,他們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内,向管理委員會遞交一份經過改正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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