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向别人借得自制猎枪1支,后又将1支自制手枪经常带在身上。对自己的这些行为,龚晨说是出于好奇,想玩玩,又说是为了防身。但不管怎样辩解,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晨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8年9月,龚晨通过秦某(已被判刑)从他人处借得自制猎枪1支、子弹2发。
同年11月29日凌晨,龚乘坐秦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玉屏南路时,这些枪支和子弹被公安人员从车上龚的拎包内查获,龚趁隙溜走。
去年11月20日傍晚,公安人员到黄金城道一美容美发店检查,正在店内的龚闻声跳窗逃逸,公安人员查获他留在现场的自制手枪1支、子弹10发。同月23日,龚晨被警方抓获,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上述2支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12发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在解释自己持有枪支的原因时,龚晨称,最初借枪仅仅出于好奇,想看看、玩玩,后来把自制手枪带在身上,一则可以时常把玩,二则可以用来防身,其他也没有多想。龚晨早已过了不惑之年,如此言论,实在让人惊讶。
法院认为,龚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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