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废弃物综合管理所原所长赵学春在任职期间,先后9次受贿32万元(本报3月4日曾报道)。昨天,徐汇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学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学春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赵学春收受钱款属于“人情往来”、行贿人无具体请托事项等辩护理由,法院均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赵学春对受贿人从事的业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双方不具有平等的主体关系,且这些钱的金额已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
法院还认为,赵学春收受他人钱款时,应当知道行贿人的行贿目的,故其收受钱款的行为对于行贿人来讲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承诺,应认定为受贿。
鉴于赵学春系自首,且已退赔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徐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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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