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中国城 网讯 负责管理和仲裁劳资关系与纠纷的新西兰雇佣关系局(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日前判定由华人创办的著名水果蔬菜连锁店Fruit World的Dannemora分店在决定员工工作时数和休假时机的选择等方面存在不合适的作法,为此判处该店向受害员工叶玉晨(音译,Yu Chan (Amy) Ye)赔偿七千元纽币的损失和精神补偿。
从2005年起,叶玉晨便已经开始在这家菜店工作。她每周工作四日,工时总计46个小时。2007年,Fruit World Dannemora分店被转手卖给了沈姓夫妇。在接手这家店面时,新的店主将所有员工全部转进了试用期,并称如果他们在未来几周的工作表现令人满意,将会得到这份永久性的工作。但由于当时叶玉晨的腰部受伤正在休病假,所以她没有赶上这段试用期,在回来的第一周,叶玉晨工作了32小时,此后她的工时就永远被减为了32个小时。
2008年初,叶玉晨向老板请示在当年六月休带薪假回中国一段时间。她以为老板同意了,便订了机票。但在四月份,沈姓老板告诉她,必须立刻休假,而不能在六月休假。老板声称,他们有权决定员工何时休假。
叶玉晨对此表示不满,随后几天坚持来菜店上班,于是老板将她的工时进一步减到了每周仅工作两天。在此期间,她还被老板安排从事一些“不体面”的劳动,如清扫店外的水泥地面等。
叶玉晨声称,因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所以她的精神受到了影响,在随后的几周内,她的心情都很郁闷,出现了食欲不振和失眠等症状,想到自己的委屈,有的时候甚至潸然泪下。最终,她将自己的雇主告到了新西兰雇佣关系局。
新西兰雇佣关系局认为,员工有权利要求在生意转手时要求拥有与早前同样的工时,同时雇主越俎代庖式的替员工决定休假时间也是不妥当的,为此判处该店向叶玉晨赔偿七千元,其中的2500元为精神损失赔偿,剩下的是工时和假期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