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佳士得拍卖行25日晚间在巴黎拍卖中国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和兔首铜像,分别以一千四百万欧元的价格被一电话买家买走。此前,中国民间自发的百人律师团追讨行动,以巴黎大审法院紧急审理法庭23日傍晚作出驳回裁决而宣告失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反复强调了中方反对拍卖圆明园流失文物之立场。27日,中国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致函佳士得公司正式表明强烈反对其拍卖圆明园文物的原则立场,并明确要求撤拍有关文物。北京圆明园管理处亦明确指出,不赞同圆明园流散文物进入拍卖市场,也不赞同以“回购”方式买回被别人“掠走”的中国珍贵文物。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
无论外交辞令多么强硬,当剥开“强烈反对”与“理应归还”的外衣之后,对他国的一家拍卖行或卖主买家的“外交约束”也仅仅限于“道义呼吁”。事实再次告诉我们,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道义”的力量是何等的微弱。在过往的国家追索中虽也有极少数成功的范例,其背后或多或少都有着国家利益的交换。另外,此番多个官方机构均表示对“回购”被掠夺中国珍贵文物的反对,这无疑是正确而务实的官方应对之策。若是支持“回购”,也就意味着默认了之前外方的掠夺行为是合法的,这不但有悖文物流失国的国家利益,还将起到刺激拍卖和抬高被掠夺文物拍卖价格的反作用。
官方不但要明确反对“回购”,还要明示国内媒体和民众不要过于关注和过度解读在国外举行的类似“拍卖”行为。当依法叫停“拍卖”还几乎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时,在民族义愤之下加诸于“拍卖”行为上的过分关注和解读,只会导致被拍卖文物的商业价格持续上升。而正如我们所知,商业价格其实并不完全代表文物本身的价值。
对于兔首、鼠首铜像目前的持有人宣称只要“让达赖回西藏”就可将铜兽首归还给中国。笔者认为,这样的政治绑架背后实则仍为赤裸裸的经济诉求——作为卖方,皮埃尔·贝尔无非是想通过挑动中国的民族情绪来为其“拍卖品”加价,而皮埃尔·贝尔一定也非常清楚,中国根本不可能答应他的条件。若是民族情绪被转移到西藏问题或是被转移到对整个法国的仇恨上来,那正是这位持有人所希望看到的。
或许正是因为国家层面的“道义追索”几无成功的可能,才有了民间“依法”追讨。而所谓“追讨”的实质,仍停留在“讨”字上,而不在“追”。“讨”本身就含有“请求”的意涵,这又落入到依赖“道义”的旧圈圈里。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道义”如何能满足国人在百年积弱之后对失散文物回归的拳拳之心呢?!
也有人搬出“法”来。现实是,“葛大爷”发明的那个极为便捷好用的“纠纷解决机”只是电影的虚构,存于这世间的并没有一套足以调节国与国之间纷争的法律体系。对于文物流失国来说,虽不乏林林总总的国际公约可兹援用,但却也受到诸多限制。这些公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954年由海牙会议制订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这是海牙会议首次制定的专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对被劫掠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这一《公约》虽开创了文化财产国际保护机制中流失文物归还的先河,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失之于模糊,对其适用范围在“南”(即发展中国家,通常也是文物流失国)与“北”(发达国家,通常也是文物掠夺国)之间,也一直争议不断。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1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这是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国际公约。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专家组研究草拟有关草案,于1995年6月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此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前两个公约相比,该公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遗憾的是,这些公约均明示“无溯及力”,这在法律上也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对于中国而言,这意味着《公约》并不适用于历史上被掠夺出境的文物。因此,中国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即便如此,对于那些流失文物拥有大国,多数仍然拒绝加入这一公约,或者加入之后本国立法机关也迟迟不予批准。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也是此《公约》的缔约国,但为促使保证该项公约实施的特别法律通过,美国国会经过了长达十年的辩论,最终于1983年通过了“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案19862号”,即1983年1月由美国总统签署的《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案》。经过中方的积极努力,备忘录中对“从旧石器时代到唐代结束(公元907年)的考古材料和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请注意此处“至少250以上”的特定时间限制——包括八国联军侵华时期被掠夺或流失到美国的中国文物,仍然被排除在可追索的范围之外。
为确保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贯彻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多次会议上倡导和鼓励各国之间签署双边协定。迄今为止,我们在追索文物的双边协定签署上,多表现为“南南合作”。如中国已与秘鲁、印度、菲律宾、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8个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而要与流失文物持有大国,甚至是要与文物掠夺大国达成“南北合作”,是何其之难!
正在鉴于国际公约毕竟不象国内法那样,有警察、司法机构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能够推动国际公约得到践行的仍是“国家道义”。这一场就流失文物的追索与反追索,仍将在“南北”之间持续进行。尽管笔者也肯定民间追讨的积极意义,尽管笔者也坚决反对国外拍卖行不顾道义坚持拍卖中国流失文物,但我们仍然应理性地降低期待,对这场必将成为“持久战”的“南北战争”保持足够的耐心,并在自身的不断发展中去增强谈判能力。